9月6日0:50,患者,女,60岁,因前额部阵发性疼痛4天,加剧20分钟,伴呕吐1次急诊。
诊断:高血压头痛待查
头颅CT检查报告:颅骨完整;脑实质内无明显密度及形态异常改变区;脑室、脑池、脑沟无明显异常;中线结构居中。提示: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,请结合临床,短期随访!处理:入抢救室,心电监护,给予合贝爽等治疗。9月13日,宣布临床死亡。
死亡诊断:蛛网膜下腔出血(脑疝);高血压3级(极高危);应激性溃疡。
患者死亡后,家属携9月6日CT片前往他院请专家读片,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。患方认为医师缺乏临床经验和工作责任心,对常见病不能采取正确治疗措施,存在明显失误。
法院审理认为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本起病例经鉴定,被告对患者CT检查后未能及时作出“蛛网膜下腔出血”的正确诊断,临床医师未能根据患者的相关症状作出鉴别诊断,延误了对患者的及时、正确治疗,是导致患者最后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的重要原因。同时,患者死亡与其原有疾病也有因果关系,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较为凶险的神经系统疾病,临床治疗后仍有较高的死亡率。综合上述两个方面,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方的损害承担80%的赔偿责任。